(2016)吉0281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学青、赵立坤、于守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守忠,王学青,赵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1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蛟河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姚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亮,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元明,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于守忠,男,51岁。被执行人:王学青,男,55岁。被执行人:赵立坤,男,42岁。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学青、赵立坤、于守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蛟民二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一、被告赵立坤于2015年11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00元,约定利息3,159.5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1年5月21日起按本金28,000.00元、月利率为9.2925%0上浮50%计算至还清本金时止)。二、被告于守忠、王学青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被告赵立坤承担,被告于守忠、王学青承担连带责任。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学青、赵立坤、于守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学青、赵立坤、于守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职权于2016年5月3日查明被执行人王学青、赵立坤、于守忠名下暂无银行存款。2016年5月31日在蛟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明王学青、赵立坤、于守忠暂无房屋登记信息。同日,在蛟河市车辆管理所查明王学青、赵立坤、于守忠暂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6月3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被执行人赵立坤自2016年起每年的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00.00元,剩余款项在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被执行人于守忠、王学青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二、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申请执行费350.00元,由于守忠、赵立坤、王学青共同负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和解,由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初艳忠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鲍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