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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执102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吴桂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吴桂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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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102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住所地:南昌市。

负责人:刘忠,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吴桂琴,女,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吴桂琴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58083.97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含复息、罚息)(截止2015年11月19日止,利息43467.57元、罚息5679.17元;从2015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以欠款458083.97元为基数,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8620元,执行费7710元(暂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桂琴银行存款523560.71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吴桂琴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兴田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魏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