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13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责人谢玉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成,该行法律顾问。被告代久英。被告XX。被告崔景东。被告廉淑云。被告崔全军。被告王小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代久英、XX、崔景东、廉淑云、崔全军、王小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7.77元,减半收取568.8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晶淼
代理
审判员 韩 丽
代理
审判员 唐昭晶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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