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财保676号申请人卢治国,男,1976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金开岭,男,1967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卢治国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金开岭驾驶的鲁04-XXX**号大中型拖拉机。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金开岭驾驶的鲁04-XXX**号大中型拖拉机一辆(停放于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中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洪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