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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1810号

王秀怀、王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秀怀,王学东,安庆市迎江区莱富尔烟酒店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810号

申请人:王秀怀,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

申请人:王学东,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

申请人:安庆市迎江区莱富尔烟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孝肃路***号,注册号340802600190004。经营者:王学东,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原告王秀怀诉被告王学东、安庆市迎江区莱富尔烟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秀怀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学东、安庆市迎江区莱富尔烟酒店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的安庆市光彩大市场B区2-8#门面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秀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申请人王秀怀所有的安庆市光彩大市场B区2-8#门面房;

二、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王学东、安庆市迎江区莱富尔烟酒店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利平

审 判 员  胡 艳

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 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