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9民初44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
负责人:郭鹏谦,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国坤,该行信贷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新,该行客户部经理。
被告: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诉被告李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明的起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沈鹏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郭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