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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2392号

申请执行人吕大峰与被执行人焦红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大峰,焦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392号申请执行人吕大峰,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红军,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吕大峰与被执行人焦红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4285号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焦红军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树华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许振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