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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4351号

常向南与曹钱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向南,曹钱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351号申请人常向南。被申请人曹钱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向南诉被申请人曹钱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曹钱山银行帐户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常向南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钱山银行帐户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常向南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秀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孙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