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80号之一
原告:刘茜,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青,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188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6562-6。
法定代表人:冯光雄,经理。
被告:冯光雄,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刘茜与被告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冯光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刘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茜负担。
审 判 长 何 欣
代理
审判员 郭雪妍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