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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执保174号

李治国、冯占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治国,冯占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6执保174号申请执行人李治国,男,1977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执行人冯占省,男,1981年4月5日生,汉族,住魏县。申请执行人李治国与被执行人冯占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6)冀0426民初2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冯占省银行存款11000元。2016年9月6日,(2016)冀0426民初2181号民事裁定书移送执行。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冯占省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02×××59、交通银行账户62×××00、中信银行账户62×××44-000001以11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的账户50×××28内存款10.01元。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均为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6民初218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彦波

审 判 员  马旭鹏

人民陪审员  刘保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