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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保216号

杨雷与刘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雷,刘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216号申请执行人杨雷,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雷与被执行人刘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黑1124财保16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刘赛名下的车库一处,房产证编号为S200******号。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9日查封了刘赛名下的车库一处,房产证编号为S200******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财保16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逢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