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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1187号

孙辉与新化县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1187号

申请执行人:孙辉

申请执行人:张丽被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东方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东方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对(2016)湘1322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进行了履行。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0元,实际执行费0元。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喜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