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841号之一
原告:张俊峰,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红兵,男,1970年7月2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杜冬丽,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峰与被告李红兵、杜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游俊岭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