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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执2529号

陈荣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荣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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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22执2529号被执行人陈荣显,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荣显犯盗窃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退赔给被害人林某1人民币3135元、退赔给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640元、退赔给被害人林某2人民币3420元、退赔给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380元、退赔给被害人郑某人民币2100元、退��给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陈荣显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祥熙执行员  郑春生执行员  吴劲榕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佩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