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928号申请执行人巫晓辉,男,汉族,1966年4月19日生,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游泳,男,汉族,1963年5月4日生,住泸县福集镇。申请执行人巫晓辉与被执行人游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21执25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游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游泳名下无银行存款,汽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另据游泳陈述,其在泸州中院起诉了王波,已判决游泳胜诉但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人到时可依法参与分配,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执2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游泳应继续履行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执25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启君
审判员 杨 勇
审判员 田 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世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