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588号
申请人:湖南某某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吴某某。
被
申请人:湖南某某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
申请人:湖南某某现代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申请人湖南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某某传媒有限公司、湖南某某现代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某某传媒有限公司、湖南某某现代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7530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担保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湖南某某印刷有限公司本次申请向本院提供金额为52753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某某印刷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湖南某某传媒有限公司、湖南某某现代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753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158元,由申请人湖南某某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振宇
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 康 毅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