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12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责人谢玉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成,该行法律顾问。被告赵锋。被告李淑侠。被告林振辉。被告于连芝。被告李东生。被告郭亚芹。被告赵海。被告宁晓慧。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赵锋、李淑侠、林振辉、于连芝、李东生、郭亚芹、赵海、宁晓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51元,减半收取318.2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晶淼
代理
审判员 唐昭晶
代理
审判员 韩 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