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2395号原告王治全,男,1983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国强,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飞飞,女,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治全与被告赵国强、赵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王治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治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常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马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