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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5735-1号

申请人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国润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国润药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5735-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南路89号。法定代表人李国社,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国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46号A座519号。法定代表人董立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国润药业有限公司在郑州颐和医院的收入三十一万一千九百五十二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冯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