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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4714号

乌云毕力格与包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乌云毕力格,包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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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714号原告乌云毕力格,男,蒙古族,司机,现住科左后旗。被告包丽丽,女,汉族,导游,现住科左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乌云毕力格诉被告包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云毕力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乌云毕力格负担。

审判员  闫福忠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包之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