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终2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定江,男,1991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成,男,1933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发珍,女,193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敏,女,1992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99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理人:赵福群(李某之母),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福群,女,1972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五被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琼,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1044号附1号、1044号、1046号、10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327791369B。
负责人:谭文均,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韬,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定江因与被上诉人李学成、蒋发珍、李敏、李某、赵福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1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定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龙定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定江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1元,减半收取5025.5元,由上诉人龙定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镝鸣
代理
审判员 王 利
代理
审判员 张东一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许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