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财保29号申请人王兆惠,女,汉族,1956年11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朱霖,男,汉族,1975年1月18日出生。
申请人王兆惠为防止被申请人朱霖将财产转移,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的上海大众小车一辆;并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一张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朱霖上海大众小车一辆。
二、冻结申请人王兆惠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勇锋
代理
审判员 张扬之
代理
审判员 高 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