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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财保29号

王兆惠诉朱霖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兆惠,朱霖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财保29号申请人王兆惠,女,汉族,1956年11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朱霖,男,汉族,1975年1月18日出生。

申请人王兆惠为防止被申请人朱霖将财产转移,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的上海大众小车一辆;并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一张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朱霖上海大众小车一辆。

二、冻结申请人王兆惠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勇锋

代理

审判员  张扬之

代理

审判员  高 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