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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1131号

周春夕与刁贞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春夕,刁贞鹏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周春夕。

被执行人:刁贞鹏。本院在执行周春夕与刁贞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殷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