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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2104号

张俊生与张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俊生,张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2104号

原告:张俊生,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华龙面粉厂工人,现住邢台市隆尧县,

被告:张友,男,193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记书,邢台市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俊生诉张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张俊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俊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俊生负担。

审判员  潘珍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郎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