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015号
原告:孟庆东,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东与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孟庆东于2016年10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俊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