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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3007号

邓福强与沈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福强,沈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3007号

原告:邓福强,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沈启华,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福强诉被告沈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福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福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福强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郑青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