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1382号原告孙华英,女,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保康县。被告张道义,男,汉族,住保康县。
原告孙华英诉被告张道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孙华英未交案件受理费。2016年10月9日孙华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华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英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刚惠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清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