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2835号
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负责人:高雷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晴。
被告:郴州市皇馨茶叶商行。经营者:潘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郴州市皇馨茶叶商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华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林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