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6行审14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30号。法定代表人诸伟元,局长。被执行人魏光明,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的西土资处字(2009)第2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要求魏光明拆除其在本市三墩镇塘河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53平方米建筑物、149平方米水泥地坪、26平方米地砖地坪和长234米的围墙。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西土资处字(2009)第2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魏光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拆除违法建造的353平方米建筑物、149平方米水泥地坪、26平方米地砖地坪和长234米围墙的行政处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西土资处字(2009)第2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中要求魏光明拆除其在本市三墩镇塘河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53平方米建筑物、149平方米水泥地坪、26平方米地砖地坪和长234米围墙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俊洁
代理
审判员 赵锋明
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龚慧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