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赣05**民初3469号原告甘昌盛。被告曾情高。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昌盛与被告曾情高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昌盛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昌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昌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三百元,由原告甘昌盛承担。
审 判 长 蒋小群
人民陪审员 习水珠
人民陪审员 黄春花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黎香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