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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民初3029号

胡汉登与喻幺子、徐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汉登,喻幺子,徐连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3029号

原告:胡汉登。

被告:喻幺子。

被告:徐连华,系被告喻幺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汉登诉被告喻幺子、徐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汉登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汉登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_准许原告胡汉登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胡汉登负担。

审判员 胡 雷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