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3029号
原告:胡汉登。
被告:喻幺子。
被告:徐连华,系被告喻幺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汉登诉被告喻幺子、徐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汉登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汉登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_准许原告胡汉登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胡汉登负担。
审判员 胡 雷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