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1045号
原告:白云强,男,汉族,1985年9月22日生,陕西吴起县人。
被告:马华昌,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
被告:杨志峰,男,汉族,1981年1月15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
被告:康彦凯,男,汉族,1982年3月11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强与被告马华昌、杨志峰、康彦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云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云强负担。
审判员 乔正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许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