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03民催9号

江苏鸿利达铝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江苏鸿利达铝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3民催9号

申请人:江苏鸿利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瑞声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卢爱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蓬,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江苏鸿利达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中国银行徐州青年路支行营业部于2015年12月15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10400052/27530280,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徐州世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53×××88,收款人为徐州正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账号为10×××26,该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鸿利达铝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蓓蓓

人民陪审员  张 惠

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明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