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987号原告于雷,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铁岭县,农民。被告沈阳辽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胡紫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鹏,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顺城区,系被告单位经理。被告胡紫阳,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辽中区,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雷诉被告沈阳辽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胡紫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国元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