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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5民初465号

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锁柱、于秀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锁柱,于秀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25民初465号

原告: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凉城县岱海镇胜利街光明路南(建行东侧)。

法定代表人:薛永刚,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拴平,该社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林和,内蒙古明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锁柱,男,195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

被告:于秀云,女,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

原告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锁柱、于秀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佘培芬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庞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