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341-1号原告尚晓军。被告高密市鹏翔纺织有限公司。被告管秀梅。被告陈娟。本院受理的原告尚晓军与被告高密市鹏翔纺织有限公司、管秀梅、陈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需要续行保全的,原告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宝启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初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