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482号
原告:胡未欢,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鲍海军,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胡未欢为与被告鲍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未欢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未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胡未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青清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鲍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