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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8713号

瞿瑞良与王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瞿瑞良,王春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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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713号

原告:瞿瑞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瞿瑞良与被告王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瞿瑞良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瞿瑞良负担。

审判员  陶云芬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吴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