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713号
原告:瞿瑞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瞿瑞良与被告王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瞿瑞良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瞿瑞良负担。
审判员 陶云芬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吴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