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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5917号

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李宝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宝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5917号

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西侧商铺C会所。

负责人:沈建中,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彬,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宝红。

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李宝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商轶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魏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