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尤执字第1657号

申请执行人林雪珠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永进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雪珠,福建省尤溪县永进纺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1657号

申请执行人:林雪珠,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尤溪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永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

法定代表人:张上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雪珠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永进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永进纺织有限公司厂房及机器设备已被本院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世锦

审 判 员  苏新耀

审 判 员  黄文兴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陈 森附相关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