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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518号

永吉县岔路河镇钱晟兽药店与纪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吉县岔路河镇钱晟兽药店,纪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岔路河镇钱晟兽药店。

被执行人:纪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岔路河镇钱晟兽药店与被执行人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货款35万元及诉讼费用、执行受理费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审判员  李 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季振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