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恢79-1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生,男,被执行人胡国正,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健生与被执行人胡国正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开法民一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胡国正应清偿欠款87844元和受理费2020元(合计89844元)给李健生,因胡国正至今未履行,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同时被执行人胡国正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247元;上述合计共91111元。本案在执行阶段,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胡国正名下座落于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幕沙路xx号xx幢xxx房及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幕沙路xx号首层xx号杂物房。该房屋的他项权利人为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最高额抵押(暂未处置)。经查询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国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恢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光辉
代理
审判员 梁丽冰
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永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