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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民初736号之一

王子甲与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子甲,张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736号之一

原告:王子甲,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张义,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王子甲诉被告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

原告王子甲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王子甲负担。

审 判 长  尚建辉

审 判 员  肖莞千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