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1567号
原告:邓某某,男。
被告:湖南万利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马鞍新区华容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成先红,董事长。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湖南万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邓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邓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友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徐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