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6130号
原告:肖传伟.
被告:申家斌.原告肖传伟、被告申家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田志宏任
审判长、
审判员赵刚(主审)、
人民陪审员高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申家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将车牌号为辽A664**的大迪牌汽车出售给被告申家斌,同时签了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车辆的过户价格为1万陆仟元,被告申家斌需要在2015年11月25日前办理车辆过户。被告至今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将车辆过户,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申家斌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一份,原告以16000元的价格将辽A664**的大迪牌汽车出售给被告申家斌,同时约定被告申家斌需要在2015年11月25日前办理车辆过户。上述事实,有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经当庭质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实际履行合同,故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申家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协助原告肖传伟办理辽A664**号的大迪牌汽车的车辆过户手续。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申家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田志宏
审 判 员 赵 刚
人民陪审员 高 巍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思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