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1505号
原告:广州科立通用电气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清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广俊、孙钢锁(实习),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科立通用电气公司与被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广州科立通用电气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科立通用电气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科立通用电气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广州科立通用电气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玮玮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宋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