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0727号
原告:施英杰。
被告:朱晨辉。
原告施英杰与被告朱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10月9日,原告施英杰以被告朱晨辉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英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英杰负担。
审判员 周 彪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闻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