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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0727号

原告施英杰与被告朱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英杰,朱晨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0727号

原告:施英杰。

被告:朱晨辉。

原告施英杰与被告朱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10月9日,原告施英杰以被告朱晨辉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英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英杰负担。

审判员 周 彪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闻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