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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1355号

蒋军勇与李志强、石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军勇,李志强,石慧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355号申请执行人蒋军勇,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石慧,女,1984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蒋军勇与李志强、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军勇与被执行人李志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蒋军勇未受偿金额为379327.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人李志强、石慧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蒋军勇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青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