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1283号原告广西运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卓蔚,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卫文,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翠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运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翠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运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运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志强
审 判 员 吕 惠
人民陪审员 朱建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思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