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582号
原告:张伟光,男,汉族,1981年4月25日生,无职业,现住榆树市黑林镇尹家村3组。
被告:刘剑飞,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生,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华昌街八委58组。
被告:于立荣,女,汉族,40岁,无职业,现住现住榆树市华昌街八委5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光诉被告刘剑飞、被告于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立勋
代理
审判员 曹玉艳
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肖婧 来源: